受贿超4.34亿,贵州省政协原主席王富玉一审被判

2022-01-18 08:47
由 admin 发表

2022年1月17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的贵州省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王富玉行贿、应用影响力行贿一案,对被告人王富玉以行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益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富;以应用影响力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分金钱一百万元,决议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益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富。同时,对王富玉行贿所得及收益和用于抵缴行贿所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王富玉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1995年至2021年,王富玉应用担任中共海南省琼山市委书记、市长,中共海南省委常委、三亚市委书记,中共海南省委副书记、海口市委书记,中共贵州省委副书记,贵州省政协副主席、主席,贵州省正部级指导干部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位置构成的便利条件,经过其他国度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运营、规划审批、职务调整、案件处置等事项上提供协助,直接或经过别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钱4.34亿余元。其中价值480万余元房产尚未实践获得,属于立功得逞。2019年至2020年,王富玉离任后还应用影响力收受别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钱1735万余元。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为,被告人王富玉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应用影响力行贿罪。王富玉行贿数额特别宏大,立功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度和人民利益形成特别严重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王富玉自动投案,照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控制的局部行贿立功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控制的应用影响力行贿和绝大局部行贿立功事实,系自首,局部行贿立功系得逞,且其可以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违法所得及收益全部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分情节,对其所犯行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刻执行,对其所犯应用影响力行贿罪予以从轻处分。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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